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市场、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进行的订单交易、挂牌交易、竞买竞卖交易等(以下统称交易)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交易市场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第五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市场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六条 交易市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交易市场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在交易市场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七条 对交易市场报送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交易市场报送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一) 交易市场及其董事、监事、工作人员;
(二) 交易市场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交易市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 交易市场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一) 询问交易市场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 进入交易市场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三)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 检查交易市场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交易市场存在下列问题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一) 治理结构不健全;
(二) 内部控制不完善;
(三) 经营管理混乱;
(四) 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
(五) 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交易市场出现本办法上条所列出的问题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 对交易市场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 对交易市场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应当对交易商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处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