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信息发布办法》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2008年08月15日 23:08:18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交易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交易市场通过中国稀有金属交易网网站(www.crme.com.cn公布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包括:合同代码、、交货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等数据,以及有关的公告和通知。

第三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交易市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易市场用于交易的软件客户端可从交易市场网站免费下载,交易商以开通的交易帐号和密码及USB加密锁登录后,可获得有关帐户资金、交易信息等所有数据和信息。交易商有责任及时核查自己帐户内的信息,并承担因自身疏漏而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交易商应保证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交易市场提供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交易市场或第三人损失的,交易市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   交易市场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网络媒体原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市场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交易市场网站对外公布,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电子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资源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都应严格保守电子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200821日起实施。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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