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2008年08月15日 23:08:18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市场依据“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交易纠纷。

第三条   交易商应对其交易账号所发生的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市场或受损害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条   对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  直至交收日闭市前,卖方未交付足额仓单的;

(二)  直至交收日闭市前,买方未支付全额货款的;

(三)  买方或卖方的交收合约未达到最新交收单位的;

(四)  卖方交易商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七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交易市场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并通知违约与守约的双方交易商在 24小时内自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交易市场则按照合约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违约赔偿金及损失的,交易市场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交易市场将依法向其继续追索。

第八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的,交易市场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交易市场按其违约的性质分别处以相应的赔偿金,作为交易市场的交易风险基金。

第十条   交易商违反交易市场有关规定,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将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交易市场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交易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21日起实施。

 


Copyright © 2008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