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2008年08月15日 23:08:17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交易商、指定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三条   交易市场收到某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产生纠纷的各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市场鉴证实施。

第四条   纠纷当事人对交易市场的调解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对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2008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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