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方面的作用”的精神,积极推动全国稀有金属产品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有效配置国内稀有金属资源,争取稀有金属国际定价权,推动稀有金属在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规,特制订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网上稀有金属交易。并依托“中国稀有金属交易网”网站(www.crme.com.cn),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组织稀有金属的电子交易,提供多种交易模式,采取提前交收、按期交收、协议交收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等相结合的办法,保证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的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所有电子交易活动。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和质检机构以及相关的交易商、结算银行、交收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市场不提供履约担保,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稀有金属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稀有金属相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交易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方式。交易市场目前推出订单交易、竞买和竞卖交易、挂牌交易等四种现货交易模式。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已有模式进行调整。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标的、质量等级、规格、交收日、出厂日期、包装、交收地点、可否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是指交易商主动或被动转让已经签订的买、卖电子合同。主动转让是交易商自主行为;被动转让是市场依据交易规则的风险控制规定强制交易商转让已签订的买、卖电子合同。
第十一条 “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进行配对交易的撮合交易模式。在订单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
第十二条 “竞买交易”是指有货物的交易商在电子盘面上揭示所卖商品的描述,凡是需要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买入该货物,只有买价最高者才能成交,若当前价格低于回购价时,卖方交易商可以回购该商品的交易模式。
第十三条 “竞卖交易” 是指需要货物的交易商在电子盘面上揭示所需商品的描述,凡是有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卖给货物,只有卖价最低者才能成交,若卖方交易商报价高于买方交易商返销价,买方交易商可以继续减价的交易模式。 在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四条 “网上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申请在网站上发布稀有金属供求信息,经交易市场核准后形成买卖邀约,并在市场网站上挂牌发布,该邀约一旦被对方交易商接受,交易系统即自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在网上现货挂牌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五条 “保证金”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交易的结算和履约保证。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电子合同签订时买方交付的分期货款和定金,卖方交付的一定数额与买方等额的价款均为交易保证金,即合同履约金。
第十七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交易结算和履约保证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预先存入的专用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交易市场标准规定的各规格品级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收的含包装物的含税价格。交易市场的交易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限价要约”限价是指交易商进行交易委托时,由交易商输入委托价格,限价指令以价格优先原则排序。
第二十条 “结算价”是指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交易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市场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交易市场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经交易市场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交易市场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市场要求开具《仓单》。交易市场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须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直接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 易 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向交易市场租用内场摊位或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交易市场营业场所内,由交易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外场摊位位于交易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交易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交易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收取摊位费,其方式及标准在交易市场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摊位。摊位经交易市场同意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交易市场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稀有金属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 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及交易市场另行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五) 交易市场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交易市场的《交易商资格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交易市场批准,并按租期缴纳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由交易市场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三十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交易市场举办的相关培训;
(二) 从事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三) 使用交易市场的有关设施,享用交易市场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 对交易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或建议;
(五) 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或转让交易摊位;
(六) 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管理,配合交易市场的工作;
(二)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账号使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 主动、及时地了解交易市场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四) 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市场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五) 对与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 爱护交易市场设施,维护交易市场声誉;
(八) 按自身交易需求配备和维护有关网络计算机等设施;
(九) 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交易市场;
(十) 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 交易市场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需安排交易员通过交易市场摊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交易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交易市场规定、服从交易市场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交易市场签订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本规则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交易市场参与交易,应及时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交易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详细内容请参见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制度》。
第四章 交易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的具体交易时间参见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商品交易细则》及市场公告。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在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由交易市场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各交易商品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小交收单位等细则参见市场公告。
第三十八条 订单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计价单位、交收数量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倍数。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上述价位及单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为便于交易商买卖,简化操作与交收物流中的手续,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交易市场实行仓单交易制度。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经交易市场确认后成为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和交收。仓单的生成、注册及使用详见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仓单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市场成交价格真实反映商品实际价格水平,有效防范交易风险,订单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同时对单个交易商允许的最大订货数量实行限量管理。正常情况下,涨跌限幅±7,如需要调整,交易市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最新标准。如单个交易商因业务需要订货数量超过限量规定,可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相应增加订货数量权限。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的交易程序:
(一) 交易商办理入市手续;
(二) 买方交易商预付交易保证金后,以“买订单”指令形式将购买指令输入交易系统输入电子交易系统;
(三) 卖方交易商向交易市场提交仓单或支付交易保证金后,以“卖订单”指令形式将购买指令输入交易系统输入电子交易系统;
(四) 如卖方拟将已卖出的商品买入,则以“买转让”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五) 如买方拟将已买入的商品卖出,则以“卖转让”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六)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货款、仓单或交易保证金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七) 电子交易系统将卖方和买方分别输入的“订立”或“转让”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八) 订单成交前,交易商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订立”或“转让”指令。
(九) “订立”或“转让”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并被视为有效指令;未成交的指令在当日闭市后自动失效;
(十) 交易商的交易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的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四十三条 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账号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账号和密码,该交易账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授权的行为,交易商对其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各类“订立”和“转让”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进行实时测算,当测算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能满足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可以接受其新的买卖指令。
第四十七条 订单交易实行按月交收。按月交收是指撮合成交后在指定月份进行交易商品交收,卖方 (买方)可卖出(买入)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交收的交易商品。
第四十八条 交易市场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参见各《商品交易细则》及市场公告。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九条 交易市场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按交易市场规定,申请开通交易账号、提交相关证件并预留复印件和印鉴,在指定的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的及时支付。交易市场对交易商存入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市场交易,应在指定结算银行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履约担保金、价差及各项费用的及时支付。交易市场对交易商存入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履约担保金、服务费、货款等。
第五十一条 交易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根据价格行情变化逐笔核定交易保证金和货款收取进度,实行货款代收代付和日清日结制度。
第五十二条 交易市场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成交及当日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市场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及时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五十三条 交易市场以当日结算价计算订货盈亏,当日订货亏损从交易商可用资金中冻结,订货盈利不计入可用资金。
第五十四条 交收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结算原则。
第五十五条 当日结算结果是交易商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交易市场网站等多种方式于每一交易日16时以后获得《交易结算单》等资料。交易市场把结算信息发送到交易系统或网站成功即视为送达。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交易市场复核,交易市场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市场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及方式。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交易市场相关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 交易商资金转入:交易商通过银行将款项划入该交易商在市场的交易资金账户内,交易商资金转入时间以交易商资金到达在市场开立的交易资金账户为准;
(二) 交易商资金转出: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提出资金转出要求,经结算部确认后,即可将其在市场开立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交易商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转入或转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市场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市场立案调查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市场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有关交易保证金的收取、转入转出,货款的划转,手续费、服务费的收取及其他结算细则,参见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商品交易细则》、《交收管理制度》及市场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交易商每日应及时获取交易市场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二年。对在商品交易中有争议的相关数据,应当在该争议消除后保存二年。
第六十条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商印鉴》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章为交易商的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于交易商在结算中产生的债务,交易市场按如下顺序进行处理及追索:
(一) 用该交易商在本交易市场的资金或货物清偿;
(二) 对该交易商持有合同进行强制转让,用其交易保证金清偿;
(三) 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六章 交收
第六十二条 交收日为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日期。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时确定的交收日为合同标的最后交收时间。
第六十三条 交易双方可以在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至交收日前第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提前交收申请,交易市场在收到提前交收申请后进行交收匹配。
第六十四条 交易市场实行交收匹配制度。在最后交易日未完成转让的,交易市场在交收月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按照对交易双方有利的原则进行交收匹配,确定交易合同中买卖双方最终对应交货关系。
第六十五条 交易商对交收有特殊要求的,需在交收匹配之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交易商有服从交易市场匹配的义务。交收匹配关系一经交易市场确定,买卖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
第六十六条 订单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计价单位、交收数量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交收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倍数。
第六十七条 卖方交易商如不能按期提供用于交收的货物《仓单》,或买方交易商不能按期缴纳用于交收的足额货款,应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自行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六十八条 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须经交易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实物交收。如买卖双方均同意使用未经交易市场注册的仓单进行交收,或在指定交收仓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则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交易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形成书面协议并于三个交易日内报交易市场备案。交易市场按照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十九条 买方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交易市场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七十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质量,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市场,并提请交易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其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交易市场将不再受理该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七十一条 交收日顺延5日(含5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后超过5日买方不提货所发生的保管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第七十二条 交易商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交收或未完成交易而自行出库时,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交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收费参见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公告。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七十三条 为确保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系统的稳健运行,防范、控制和化解交易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与交易风险,保障市场和交易商的交易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账号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账号的交易权限,对单个或集体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分期付款标准和仓单保证金标准。
第七十五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账号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非常措施,来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七十六条 在交易市场内,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账号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都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交易市场拥有多个交易账号时,交易市场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控制交易风险。
第七十七条 具体的交易风险控制措施详见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市场风险控制制度》。
第八章 质 押
第七十八条 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第七十九条 在交易中卖方交易商可用经交易市场注册的仓单充抵交易保证金,但充抵的部分不得超过保证金总额的50%,且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数额按照不超过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计算。
第八十条 质押仓单到期前,交易商应通过订单交易将《仓单》所载商品卖出;否则,交易商须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
第八十一条 卖方交易商在取得货款前,应先办理解除仓单质押手续。
第八十二条 仓单质押比例、期限、费用、办理程序及风险控制,按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异常处理
第八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场研究决定,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 前日交易的延续,导致本日交易推迟;
(二) 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三) 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四) 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五) 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六) 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七) 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第八十四条 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昨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交易时间的改变及市场按照规定暂停或终止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负。
第八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商的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有交易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章 调解与处罚
第八十六条 交易商之间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交易市场可以根据本规则,对现货交易市场参与者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本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情况对交易商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劝戒、调整其交易保证金额度、强行转让其持有的合同或终止其交易商资格。对违反下列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中止和取消交易商资格、罚款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通过恶意串通,联手买卖、自我买卖、互为买卖,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制造交易市场假象,转移资金,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市场价格的;
(二)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三) 以操纵交易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四) 妨碍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破坏交易市场设施;
(五) 其它违反交易市场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八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对有关处理进行复议。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八十九条 交易市场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交易市场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泄露机密和诱导交易商交易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交易市场投诉,交易市场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者。
第九十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市场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交易商与交易市场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
第九十一条 交易市场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市场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市场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二条 订单交易即时行情信息包括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等。
(一) 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交易品种当日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或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
(二) 最高价: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三) 最低价: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 最新价:指当日某一品种的最新一笔成交合同的成交价格。
(五) 涨跌: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以±号表示,+表示上升,-表示下跌;
(六) 申买价: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买报价。
(七) 申买量: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以“批”表示。
(八) 申卖价:是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卖报价。
(九) 申卖量: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以“批”表示。
(十) 结算价: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十一) 成交量:指某一品种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同的双边数量,以“批”表示。
(十二) 订货量:指当前交易商所持有的未转让合同的双边数量,即交易商将来准备买入或卖出实物的合约数量,以“批”表示。
第九十三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九十四条 交易市场通过中心网站发布交易市场文件,向交易商提供交易市场咨询信息。
第九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交易市场公布各个交易月份订货的买卖最高价位和最低价位价格以及对应的订货量。
第九十六条 交易市场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市场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电话、传真、信函、交易市场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交易市场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交易市场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第九十八条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在发布重要“通知”电子文档的同时,还可以书面形式将重要“通知”寄达交易商,寄达时间不作为交易商收到并了解有关内容的时间依据。
第九十九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均应对所发布的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业务中涉及商品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条 交易市场根据本规则指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中已列入的与本规则相关的内容或未列入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2月1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规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